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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强,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袁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林林

书记员:奚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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