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霞、张晓颖,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喜祥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南便乡磨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582427863R。法定代表人:樊淑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现振,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淑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现振,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河北喜祥养殖有限公司、樊淑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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