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站江。
委托代理人:王志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邑县宜家亿梦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注册登记住所地:武邑县富达西路衡甘达家居会展中心D4-20。
经营者:郝艳荣。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梦佳)。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站江与被告武邑县宜家亿梦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被告已给付原告5500元,纠纷已解决。原告袁站江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武邑县宜家亿梦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站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站江撤回对被告武邑县宜家亿梦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站江负担。
审判员 韩根花
书记员: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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