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
陈更显(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袁某某,住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陈更显,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成年,住泊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春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