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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王某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原黑龙江省万顺装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江,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月莲,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玉刚,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九三局直万顺装卸队营业执照,其主张九三局直万顺装卸队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万顺装卸有限公司系两个独立的经营主体,由此导致一审关于涉案用工主体的认定事实不清,故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结合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基本属性及本质特征,据实认定涉案用工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6)黑8104民初2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鲁 民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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