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文君,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本院,原告袁某诉称,2019年8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用于周转,被告出具了借条、收条,约定了还款时间、金额、利息等。因被告至今仍未归还本金及利息,故诉状法院。
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借款实际只拿到19000元,到广发银行取钱时原告他们多人跟我一起进的银行。而且我还过3000元本金。原告方就是黑社会高利贷,我要去刑事报案。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本身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根据被告陈述,原、被告并不相识,借款属于高息等,存在涉嫌犯罪嫌疑,故应首先排除刑事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刘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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