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
罗军(湖北宜都天平法律服务所)
陈某某
许祖波
陈志钢(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原告袁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许本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袁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罗军,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祖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陈某某之夫。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钢,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应减半收取150元,本院决定免交100元,只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应减半收取150元,本院决定免交100元,只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闫友斌
书记员: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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