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
杨国林(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
康某某
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国林,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康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康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鉴定费4000元,两项合计40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鉴定费4000元,两项合计4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永生
审判员:田三强
审判员:田志强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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