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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知明与明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知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和平,湖北省千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荣,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知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2)鄂阳新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于袁知明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新县人民法院(2012)鄂阳新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阳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戴俊英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童 威

书记员: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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