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瑾洁,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玲,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韩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长骏,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世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第三人:刘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以上两名第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居长骏,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名第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第三人:巢昌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上海韩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世超、刘晨、陈博、巢昌淇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 艳
书记员:尚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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