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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上海韩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瑾洁,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玲,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韩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长骏,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世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第三人:刘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以上两名第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居长骏,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名第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第三人:巢昌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上海韩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世超、刘晨、陈博、巢昌淇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  艳

书记员:尚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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