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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杜某某、叶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名波,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出庭参加诉讼,代为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叶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叶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以正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袁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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