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玉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县。
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县。
原告袁玉某与被告孙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新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被告孙某东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袁玉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双庙袁玉某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月息2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2016年2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孙某东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自借款之日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孙某东向原告袁玉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依法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东向原告袁玉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孙某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胜玉 审判员 贾瑞涛 审判员 李 宁
书记员:勾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