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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爱党与杜某某、刘某某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爱党
张立果(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刘某某
徐向东(河北遵化城关华安法律服务所)

原告:袁爱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张立果,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
委托代理人:徐向东,遵化市城关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爱党诉被告杜某某、刘某某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爱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袁爱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爱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袁爱党负担。

审判长:凡雪清

书记员:王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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