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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诉王国志、谭某、陶某某、谭志军、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被告:王国志被告:谭某被告:陶某某被告:谭志军被告:李某某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自2015年11月13日后至债务全部清偿为止,按国家24%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国志与妻子谭某和担保人陶某某、谭志军、李某某,在2014年11月13日来原告处改手续,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0.021%,借期1年,至2015年11月13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国志、谭某、陶某某、谭志军、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国志、谭某、陶某某、李某某的准确身份信息,在本院向其释明后亦未能进行补正,四被告的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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