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请求被告李海波履行双方于2015年10月17日签订的协议归还原告汽车牌照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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