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淑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议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朝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袁淑娟诉被告陈某春、陈某某、陈议平、陈朝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周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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