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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淑华与黄志广、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淑华,女,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慕歌,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广,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少华,黑龙江元辰(佳木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后五凤楼。

袁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志广给付拖欠工程款1018061.58元,被告信恒公司对其中的948061.58元承担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及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黄志广挂靠信恒公司承包了佳木斯市东风区东兴城小区部分工程的施工项目。袁淑华通过黄丽杰对黄志广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予以施工,黄志广支付工程款85万元,剩余1018061.58元拖欠至今,另依黄志广要求为其朋友家进行过施工,工程款为7万元,故要求信恒公司对948061.58元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袁淑华与被告黄志广、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恒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袁淑华与崔振华夫妻二人共同出资注册设立佳木斯市振华思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信恒公司佳木斯江山(东兴城)二标段项目部签订《找平砂浆工程合同》,故合同双方应为振华公司与信恒公司,袁淑华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淑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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