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袁海松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海松
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陈晨

原告袁海松。
委托代理人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河东路。
代表人杨树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晨,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松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袁海松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海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袁海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海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袁海松负担。

审判长:许先权

书记员:侯欣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