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如
刘志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原告袁某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如与被告周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如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如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袁某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如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袁某如负担。
审判长:刘俊红
书记员:韩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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