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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陈某某、谭某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
李远凤
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张安安
谭某彬

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远凤。
委托代理人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安安。
被告谭某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谭某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
面申请,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谭某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谭某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谭某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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