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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河北亿汇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某
张敏卿(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
河北亿汇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张敏卿,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亿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宋素敏。
原告袁某诉被告河北亿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敏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亿汇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是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相应借款,被告也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但在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及剩余的利息,属被告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认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自愿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亿汇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河北亿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是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相应借款,被告也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但在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及剩余的利息,属被告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认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自愿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亿汇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河北亿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柏文
审判员:刘佩锋
审判员:李静

书记员:潘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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