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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沈某某、王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王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王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袁某某诉称,2018年4月8日,原告在上海融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平台投资J3623-XXXXXXXXXX-优选商户项目-180404标,出借给被告沈某某人民币10万元,约定出借时间12个月,年回报率9.6%,按月支付本金和利息,如发生逾期,需支付罚息。原告投标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偿还2个月的本金和利息后发生逾期,至今未再支付任何本金和利息。原告与上海融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协商,由出借人自行向借款人追偿。后经上海融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披露,被告沈某某共向平台借款10万元,由被告王某和为其提供担保。被告沈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至今还有本金83,333.33元、利息3,666.67元、逾期违约金13,998.36元未支付。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按照《借款协议》中的约定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3,333.33元、利息3,666.67元、逾期违约金13,998.36元(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某某、王某和在提及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借款是被告沈某某向上海融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并由该公司审核、放款,被告沈某某也是向上海融颖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上看,原告袁某某也是与上海融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被告沈某某与袁某某之间没有签订借款协议,现原告袁某某以双方未签字的合同中所谓的约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并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系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该《借款协议》第十六条已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沈某某、王某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沈某某、王某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倩晗

书记员:郁思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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