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告:孙某某(孙某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德民
书记员: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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