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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正明与张国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正明,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汪辉,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文书。
被告:张国建,男,195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陵州国际酒店对面)。

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袁正明与被告张国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正明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正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正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47元,减半收取10023.5元,由原告袁正明负担。

审判员 宋学东

书记员: 袁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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