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肖兴中、黄玮,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镇葛洪路5号。
法定代表人:熊昌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32元,减半收取2,566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 齐志彬 审判员 邵菊萍 审判员 孔能飞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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