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桂兰,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退休职工,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美安,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4171015091,代理权限:代为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接受调解、和解等。
被告: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302号。
法定代理人:贺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文,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610888989,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调查取证、调解等。
原告袁桂兰诉被告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袁桂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因扣押原告档案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69746.1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79年4月在原告处工作,曾先后在余堰、巴河、马垅等乡镇信用社工作。2001年6月,原告因家庭原因离开单位外出打工。2012年3月,原告回来到被告处要求办理养老保险,被告从事人事工作的周国希回答说:你个人的档案失落了,现在无法办理养老保险。2013年3月,原告又找到了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黎旺云,经黎同意后由县联社向县人社部门申报并办理了养老保险,由于没有原始档案,1996年1月以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不能计算,这样导致原告于2014年2月退休时,每月享受的养老金只有518.18元,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的规定,原告每月实际减少了养老金(304.69+20)324.69元,2015年5月,根据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鄂人社发[2015]16号)文件养老金调整时,原告每月又少增加养老金45元,因此,原告养老金过低的原因是被告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将原告的原始档案失落而造成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桂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工作年限的起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发放和调整,均应是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审核、审批事项,不属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桂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焱明 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 人民陪审员 : 周 琼
书记员::何一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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