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才
王江涛(河北定州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
周某
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
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原告袁某才,男,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江涛,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理人袁进起,男,住定州市。
被告周某,男,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中华街。
法定代表人李志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才与被告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由原告袁某才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由原告袁某才负担。
审判长:任建民
审判员:刘世彤
审判员:杨中辉
书记员:孙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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