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
刘青树(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梁某
任某
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刘青树,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
被告任某。
委托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梁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栋
书记员:李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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