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
赵某甲
赵某乙
赵某丙
李某某
赵俊英(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甲,与委托人系母女关系。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与委托人系母女关系。
被告赵某丙。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俊英,女,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赵某丙、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0元减半收取138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0元减半收取13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武雪飞
书记员:张怀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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