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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裴某某变更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代理人祝欣荣,男,系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代理人王红娟,女,系黑龙江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袁某某与被申请人裴某某变更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袁某某称,其与被监护人杨雪花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裴某某系杨雪花的丈夫。现杨雪花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杨雪花的合法利益,故申请变更申请人为杨雪花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裴某某称,同意变更申请人为杨雪花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杨雪花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19日,被监护人杨雪花在河北省献县鑫旺玛钢厂务工时被电击伤,后被安达市人民法院以(2014)安铁西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杨雪花的监护权发生争执,2014年6月13日,经安达市羊草镇承平村民委员会指定申请人为杨雪花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杨雪花的监护权发生争执后,作为杨雪花的村民委员会已指定申请人为杨雪花的监护人,且申请人也服从指定,现申请人申请变更监护权,被申请人同意,对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监护人杨雪花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裴某某变更为申请人袁某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宝徐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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