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见,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37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冯丽娜
审判员 康海龙
陪审员 杜铜柱
书记员: 宋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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