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袁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京
书记员: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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