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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陈某甲、陈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某
贺桂芬
孙长东(竹山城关法律服务所)
陈某甲
范菊香(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
陈某乙
郭某

原告袁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贺桂芬,农民。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孙长东,竹山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甲,农民。
被告陈某乙(系陈某甲父亲),农民。
被告郭某(系陈某甲母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鹰岩村1组08号。
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菊香,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袁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登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桂芬、孙长东,被告陈某甲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菊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诉称:2011年农历六月,我与被告陈某甲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农历六月二十二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
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因报期、认亲、结婚共计支付三被告彩礼30000元。
举行结婚仪式后,我多次要求办理结婚登记,陈某甲以各种借口拖延。
2014年农历四月一日起,陈某甲离家外出务工,同我断绝联系。
因陈某甲及其父母收受我彩礼后拒绝和我办理结婚登记,我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我彩礼30000元。
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郭某共同辩称:原告为了同陈某甲结婚,共计给了我们20000元彩礼属实,这些彩礼一是结婚让陈某甲买衣服,二是结婚时我们陪嫁了12000元的嫁妆,三是陈某甲的孩子周岁时我们给原告送去了7000元礼金,陈某甲同原告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已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两年多,这些钱早已在共同生活期间花费。
综上,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指男女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
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本案原告袁某同被告陈某甲在恋爱期间即已同居,后按习俗补办婚礼,并共同生活达两年有余。
此前给付被告陈某甲家人彩礼20000元,陈某甲家人也向原告家陪嫁了物品。
诉讼中,三被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返还陪嫁物品。
20000元的彩礼扣除陪嫁物品价值后,已无返还必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
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
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
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院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指男女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
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本案原告袁某同被告陈某甲在恋爱期间即已同居,后按习俗补办婚礼,并共同生活达两年有余。
此前给付被告陈某甲家人彩礼20000元,陈某甲家人也向原告家陪嫁了物品。
诉讼中,三被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返还陪嫁物品。
20000元的彩礼扣除陪嫁物品价值后,已无返还必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审判长:万登华

书记员:吴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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