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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强,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雨,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依法偿还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2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每天还100元,到2016年底还清,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约还款,至今尚欠原告50000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被告均推脱不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被告未到庭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根据原告的诉状内容并征得其同意,归纳法庭调查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依据。围绕调查焦点,原告进行了陈述、举证。原告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说有事,没有具体说用于做什么,5万元是现金给付的,当时约定每天还款100元,没有约定利息,到2016年年底还清。被告亲笔写下借条,载明:“借条,今欠袁某伍万元整(每天还款100元)到2016年底还清,如果2016年底没有还清王某某名下雪佛兰科鲁兹一辆自动过户至袁某名下。王某某2015年12月26日”。约定的过户车辆没有做抵押登记。到2016年年底时,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不偿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总是推托付款时间,到2017年12月22日,被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才起诉被告。提交证据:2015年12月26日借条一份。
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提交了借条,借条上有被告签名并捺手印。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双方约定2016年底还清,现借款已逾期,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约定被告名下的雪佛兰科鲁兹一辆自动过户到原告名下,但没有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原告也未对此进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袁某借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丽娜

书记员:宋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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