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
刘廷国(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刘新英(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崔某
贾某甲
贾某乙
王金才(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原告袁某,现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刘廷国、刘新英,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贾某甲,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贾某乙,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金才,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崔某、贾某甲、贾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
审判员:田广
审判员:李宝国
书记员: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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