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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刘某、袁某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文国,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农民。
被告:袁某甲,农民。
被告:孙某,1956年10月1日。
委托代理人:孙宝义,天津星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双润阀门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营盘圈村工业集中地(营和路)。

法定代表人:巴玉芬,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连上,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诉被告刘某、袁某甲、孙某、天津双润阀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世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袁世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世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袁世民负担。

审判长:韩立岩
审判员:梁文生
审判员:张汝杰

书记员:马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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