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立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立冬、徐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立宏
书记员: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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