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受害人王帮明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加高(受害人王帮明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受害人王帮明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红,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书洪,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谭学根,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王加高、王某与被告杜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王加高、王某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王加高、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3元,减半收取5301.50元,由原告袁某某、王加高、王某负担。
审判员 何红辉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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