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
李鹏(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
樊启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汪世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
原告袁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李鹏,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启运,男,汉族,自由职业。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19164-6),住所地宜昌市隆康路35号。
负责人张小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世华,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82624163-X),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正安街6号。
负责人徐凡,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樊启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易仁竹
书记员: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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