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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某
王明华(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胡家才

原告: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华,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41-1号。
法定代表人:徐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长途客运站旁)。
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才,该公司法务主任。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长:陈斌

书记员: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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