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
王明华(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胡家才
原告: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华,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41-1号。
法定代表人:徐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长途客运站旁)。
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才,该公司法务主任。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长:陈斌
书记员: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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