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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文光与瞿某某、卫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袁文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琬刚,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贵和食品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跃路XXX号XXX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瞿某某。
  被申请人: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卫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姜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袁文光与被申请人上海贵和食品有限公司、瞿某某、卫民、姜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638,76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贵和食品有限公司、瞿某某、卫民、姜德龙银行存款人民币5,638,762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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