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杨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6元,本院决定免交。
代理审判员 周 芳
书记员:王姝丹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