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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杨某与杨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杨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6元,本院决定免交。

代理审判员 周 芳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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