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保定市三丰西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66362E。
法定代表人:梁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京,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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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庞鸣倩
审判员 王莉
审判员 卢清江
书记员: 寇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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