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
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辛某某等54人
张某
原告袁某某,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某某等54人(名单附后)。
第三人张某,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隆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等54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因原告撤回起诉,对于依原告申请进行的财产保全亦应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二、解除本院在第三人张某处提取的2万元保证金的冻结,并退还第三人张某。
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均由原告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因原告撤回起诉,对于依原告申请进行的财产保全亦应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二、解除本院在第三人张某处提取的2万元保证金的冻结,并退还第三人张某。
审判长:王玉华
审判员:吴锡臣
审判员:徐杨
书记员:周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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