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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王某某等与范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胡琴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王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辉,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华,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某、王某某、胡琴芳、王翔与被告范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袁某某、王某某、胡琴芳、王翔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王某某、胡琴芳、王翔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袁某某、王某某、胡琴芳、王翔负担。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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