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丰,东宁市东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宁江南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夹信子村。
法定代表人:朱雪鹏,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和,东宁市东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东宁江南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以与被告东宁江南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庭外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宁江南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判长 蔡晓东
代理审判员 宋明环
代理审判员 陈晓娟
书记员: 邵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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