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柱,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妍,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海旭,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镇中赵甫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宋润姬,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第三人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红达
书记员:刘洪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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