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潘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袁某某诉被申请人潘某某、潘某、潘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潘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陈春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担保人梁蓉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南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袁建忠、祝玲梅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学府路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潘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陈春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梁蓉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南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三、查封袁建忠、祝玲梅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学府路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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