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锋,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程,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4民初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某某于2018��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120元,减半收取15560元,由上诉人袁某某负担。本裁定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春吉
审判员 苏 华
审判员 李国林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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