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翼,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8年4月19日至债务还清时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经常在我工作的彩票点购买彩票,我们因此认识。2018年4月19日,被告以举办“第二届全国知青乒乓球邀请赛”为由向我借现金2万元,当时约定借款十日内还清,十日支付利息600元,被告向我出具借条一张。2018年4月29日,我因家里建房急需资金找到被告要求偿还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始终没有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项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经常在原告工作的彩票点购买彩票,原被告因此认识。2018年4月19日,被告以举办“第二届全国知青乒乓球邀请赛”为由向原告借现金2万元,口头约定十日内偿还,十日给付利息600元。原告将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袁某某现金贰万元整。(给600元利息)”。后被告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偿还。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取款凭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关于利息,原被告约定2万元借款10日利息为600元,超出民间借贷规定的最高利率,原告在诉请中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2018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8年4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项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袁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算至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婵
书记员: 王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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